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
该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此项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学生的 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
(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2)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 -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五、受教育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受教育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受教育者申诉应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受理。申诉机构在接到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于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均答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埋由。
(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可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与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相同。
【小试牛刀】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受教育者只能通过口头提出书面申请
B.一年级的小明被记过了,只能由他本人申诉
C.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处理
D.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回应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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